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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按照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一) 貸學金:四千五百名;
(二) 獎學金:二百名;
(三) 特別助學金:一百八十名;
(四) 特殊助學金:三十名。
二、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發放之津貼名額如下:
(一) 住宿津貼:六百名;
(二) 旅費津貼:二百五十名。
三、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五十名。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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