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alaxy Casino,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華都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三個兌換櫃檯。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