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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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在第九款的文本中:
原文為:“……第六款所指獲邀人士……”
應改為:“……第七款所指獲邀人士……”。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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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在第九款的文本中:
原文為:“……第六款所指獲邀人士……”
應改為:“……第七款所指獲邀人士……”。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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