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012號法律

公報編號:

6/2012

刊登日期:

2012.2.6

版數:

99-100

  •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02號法律 - 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廢止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7/98/M號法律及四月十九日第1/9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機動車輛稅》 - 財政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12號法律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對行為的豁免

    一、(……)

    二、(……)

    三、獲第一款(三)項所指豁免之人每五年不得獲多於一輛車輛的豁免,但屬意外對車輛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或車輛被盜者,又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致車輛在合理情況下失掉或損毀且已就該情況向交通事務局提出充分證明者除外。

    四、﹙廢止﹚

    第十六條

    稅率

    一、(……)

    二、(……)

    三、符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環保排放標準的新機動車輛的移轉,享有第一款規定的附表所載稅率百分之五十的扣減,上限為澳門幣六萬元,但不影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更新對部門的提述

    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中對“民政總署”的提述,視為對“交通事務局”的提述。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