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經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早上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早上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
三、將訂定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的特別辦公時間權限授予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四、由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