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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九十條第三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二條(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檢察長提名,任命檢察院司法官徐京輝、程立福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助理檢察長。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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