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鑒於助理檢察長宋敏莉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經檢察長提議,免去其助理檢察長職務。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