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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7/2011號行政法規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七條第四款(三)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核准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下列式樣:
(一)禁止吸煙標誌;
(二)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
(三)價格牌上的告示。
第二條
公佈
公佈本行政法規所核准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的職權。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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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禁止吸煙標誌的式樣
式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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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 A — 紅色
B — 黑色
底色 — 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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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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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黑、白色。 |
式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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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 A — 紅色
B — 黑色
底色 — 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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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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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黑、白色。 |
二、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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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 一、 式樣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長度至少為38厘米,寬度至少為20厘米;
- 二、文字及字母應清晰易辨;
- 三、文字及字母須以與底色成對比的顏色印刷;
- 四、 式樣中中文字句的字型須為“DFHeiHK W9”粗體字,葡文字句的字型須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粗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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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價格牌上的告示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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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 一、式樣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
- 二、底色為白色;
-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以30號字體印刷;
- 四、“吸煙危害健康”以90號字體印刷;
- 五、第三點及第四點所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DFHeiHK W9”粗體字;
- 六、“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以30號字體印刷;
- 七、“FUMAR PREJUDICA A SUA SAÚDE”以90號字體印刷;
- 八、第六點及第七點所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大楷“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粗體字;
- 九、如價格牌的面積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厘米,則有關健康忠告的文字及字母的字體可參照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所載的規格按比例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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