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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1

刊登日期:

2011.9.12

版數:

1791

  • 發行並流通以“第二十五屆澳門國際音樂節”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第二十五屆澳門國際音樂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1

    刊登日期:

    2011.9.12

    版數:

    1791-1792

    • 許可訂立“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得福食品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得福食品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的合同,金額為$5,491,770.00(澳門幣伍佰肆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753,030.00
    2012年 $ 2,738,74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章「澳門監獄」內經濟分類「01.03.02.00.00 膳食及住宿——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5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1

    刊登日期:

    2011.9.12

    版數:

    1792

    • 許可訂立舉辦“國防教育營”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組織 :
  • 澳門童軍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童軍總會舉辦「國防教育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童軍總會訂立舉辦「國防教育營」的合同,金額為$14,006,328.00(澳門幣壹仟肆佰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7,000,000.00
    2012年 $ 7,006,328.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四組「青年廳」內經濟分類「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5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1

    刊登日期:

    2011.9.12

    版數:

    1793

    • 許可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12,536.00(澳門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637,512.00
    2012年 $ 1,275,02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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