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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
盛銳敏;
陳志榮;
姚頴珊;*
沈黎。
* 請查閱:更正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