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廢止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及十月十八日第61/99/M號法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