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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印務局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3/2011

刊登日期:

2011.8.15

版數:

1685

  • 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
  •  
    相關類別 :
  • 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545頁的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 ......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23.00(澳門幣貳拾叁元整)、每日最低$184.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元整)或每月最低$4,784.00(澳門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 ’ ”

    應改為:“‘一、 ......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23.00(澳門幣貳拾叁元整)、每日最低$184.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元整)或每月最低$4,784.00(澳門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二).......’ ”。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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