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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因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545頁的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 ......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23.00(澳門幣貳拾叁元整)、每日最低$184.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元整)或每月最低$4,784.00(澳門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 ’ ”
應改為:“‘一、 ......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23.00(澳門幣貳拾叁元整)、每日最低$184.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元整)或每月最低$4,784.00(澳門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二).......’ ”。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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