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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1/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35/2007號行政命令

第4/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5/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許可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尤其在有關的博彩區域內,經營八個兌換櫃檯。”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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