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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法律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述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授課。
五、課程的學術範圍:法學。
六、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上述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七、如學生按上述課程的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的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法理學 | 必修 | 3 |
法制史 | " | 3 |
憲法與基本法 | " | 3 |
民法學 | " | 3 |
刑法學 | " | 3 |
刑事訴訟法學 | 必修 | 3 |
民事訴訟法學 | " | 3 |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 " | 3 |
經濟法 | " | 3 |
商法 | " | 3 |
國際法原理 | " | 3 |
法律實務 | " | 2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比較法學 | 選修 | 3 |
歐盟法 | " | 3 |
法理學與法哲學 | " | 3 |
憲法與行政法專題 | " | 2 |
民商法專題 | " | 2 |
法律英語 | " | 2 |
法律文書 | " | 2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註:
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至少45學分(表一的必修科目佔35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10學分),並須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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