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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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環保與節能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性質及制度

一、環保與節能基金(下稱“基金”)為一在環境保護局內運作,並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二、基金受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第二條

宗旨

基金的宗旨為:

(一)改善環境質素;

(二)促進節能減排;

(三)善用水資源;

(四)支援及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

(五)支援及推動有利於改善受環境影響的生活質素的措施。

第三條

監督

一、基金受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二、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但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核准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二)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三) 核准財務管理計劃及方針;

(四) 制定指引和發出指示,以貫徹基金的目標;

(五)在獲授權的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許可的開支及資助;*

(六)確認基金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的協議及議定書;*

(七) 許可基金取得不動產、轉讓其財產中的不動產或為不動產設定負擔;

(八) 就對基金是否具職權資助某一項目或活動的任何疑問,作出審議及決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21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支援

環境保護局負責向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第二章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組成

一、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成員及任期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和訂定,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

(一)環境保護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一職;

(二)**

(三)財政局代表。

三、行政長官在委任財政局代表及行政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時,亦委任有關代任人。*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餘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相關候補成員代任。

五、主席在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21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21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徵收基金的收入;

(二)許可基金履行職責所需的開支;

(三)制定本身預算案及預算修改,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五)編製財務管理計劃及方針,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六)編製資助計劃,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七)就不屬其本身職權範圍但有利於基金妥善管理財務的措施,向監督實體提出建議;*

(八)取得對開展基金職責範圍內的活動屬必要的不動產及設備;*

(九)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十)議決所有與基金有關且未被法律排除在其職權範圍外的事宜。*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授權主席,以便許可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五萬元的開支,但對行使此授權所作的行為,須在隨後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中予以追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21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 將一切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的事宜提交該機關審議,並建議採取其認為對基金良好運作屬必需的措施;

(二) 在必須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聯繫的任何事宜上代表基金;

(三) 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四) 行使行政管理委員會所授予的職權。

第八條

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兩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或應任一成員的提議而召集。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

四、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五、禁止所有出席會議且不屬須迴避參與表決的成員在表決時棄權。

六、主席可視商議事宜的性質的需要,主動或應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要求,邀請明顯有助商議事宜的人列席會議,但被邀請者無投票權。

七、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並由出席成員簽署,其內須簡述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須列明會議日期、地點、議程、出席成員、審議事項、倘有的對投票的解釋性聲明以及所作的決議。

第九條

報酬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秘書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二、如屬代任,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且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條

收入

基金的收入包括:

(一)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預算轉移的收入;

(二)從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的收入;

(三)在其職責範圍內所提供的資助的償還款項;

(四)依法運用本身可動用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以及其本身或其享有收益的任何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五)捐贈、遺產、贈與及遺贈的所得;

(六)屬其財產的資產或權利的轉讓及讓與的所得;

(七)根據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義取得的任何收入。

第十一條

帳目往來

基金的款項往來以支票或付款委託書為之;有關的支票或付款委託書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兩名成員簽署,且其中一人須為主席或其代任人。

第十二條

運用

基金的收入用於履行其職責所需的開支。

第十三條

預算規則及會計規則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適用於基金預算的編排、收入與開支的記帳,以及本行政法規所衍生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資助的批給

第十四條*

資助計劃

基金的資助計劃,經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21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

一、基金的資助申請由評審委員會進行分析。

二、評審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對資助申請進行分析,並對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三、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六名委員組成,主席所投的票具有決定性;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及訂定。

四、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行政長官批示亦可同時委任有關代任人。

五、評審委員會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的報酬

一、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二、如屬代任,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且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2021號行政法規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七條

撤銷

基金被撤銷時,其財產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十八條

過渡規定

本財政年度的基金預算須自本行政法規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呈交行政長官審核。

第十九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對第十八條不適用上款的規定,該規定自本行政法規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