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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6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國際經濟與商法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述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課程的學術範圍:法學。
六、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上述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七、如學生按上述課程的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的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八、新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11/2012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6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國際法原理 | 必修 | 3 |
世界貿易組織法 | " | 3 |
國際貿易法 | " | 3 |
國際投資法 | " | 3 |
國際知識產權法 | " | 3 |
跨域法律問題 | " | 3 |
讀書報告 | " | 2 |
學年論文 | " | 4 |
學術活動 | " | 3 |
法律實務 | " | 2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法理學與法哲學 | 選修 | 3 |
比較法學 | " | 3 |
歐盟法 | " | 3 |
民法學 | " | 3 |
商法 | " | 3 |
比較民商法 | " | 3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10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45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29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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