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五條及第十條修改如下:
一、 ......
二、 ......
(一) ......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入個人帳戶的啓動款項;
(三)不屬以上各項所指的其他應轉入個人帳戶的款項。
一、 ......
二、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因長期患病或臥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癱瘓而常居內地;
(六)負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三、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將非因上款所指原因而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間。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在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內增加第十四-A條,內容如下:
一、於一月一日仍在生,且於該日前已具備參與人資格者,倘於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一次性獲分配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指款項的權利。
二、第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認定上款所指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間。
三、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指款項的金額為澳門幣一萬元。
四、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款項,須根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第三章的規定進行分配及處理。”
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實行的二零一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盈餘撥款的轉入,視為將啓動款項轉入個人帳戶。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