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6/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設立鄭觀應公立學校(下稱“學校”),該校根據適用法例實施各階段的正規教育。

第二條至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