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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旨在收集、處理、分析和公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社會及經濟特徵的統計資料,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住屋概況的統計資料。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將覆蓋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全部人口及所有居住單位及其他用途的單位,但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人員及其軍事設施除外。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普查時刻定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凌晨三時,所收集的一切資料均以此時刻為標準時刻。
一、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資料收集期為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至八月二十六日。
二、為複核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收集資料的質量,應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九日作普查後質量抽查。
在上條所指期間內,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將與普查對象聯絡,以問卷方式向普查對象收集資料。
一、凡年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須提供其本人及其居住單位的相關資料。
二、因疾病、無能力、不在或其他理由而無法提供資料的人,如其與上款所指自然人居於同一居住單位,則其資料由該自然人提供。
三、醫院、監獄、老人院及其他集體居住單位的負責人,必須協助提供關於該集體居住單位及身處該單位內的人的資料。
統計暨普查局負責策劃和收集資料,並對該等資料作處理、分析,以及公佈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有關結果。
一、為進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統計暨普查局得以不超過三個月的包工合同方式,聘用進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工作所必需的人員。
二、聘用的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完成中學教育,以及合格完成一個由統計暨普查局舉辦的培訓課程。
三、統計暨普查局應審核由有關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以確認上款所指人員的學歷。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可要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合作。
為使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各項外勤工作能順利進行,統計暨普查局應展開適當宣傳。
一、為起廣泛宣傳作用,以及凸顯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重要性,須創作一個易於辨識的標誌。
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標誌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一、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在執行直接收集資料的職務時,應持有專用的工作證。
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工作證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二,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工作證須有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簽名,方為有效。
一、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分為以下類別:
(一)長問卷用於收集人口及住屋情況的較詳細資料,根據科學的抽樣方法,按適當比例抽出填報該問卷的住戶;
(二)短問卷用於收集人口及住屋情況的一般資料,由不屬填報長問卷的住戶填寫。
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主要項目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三,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使用問卷的式樣,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應於資料收集期結束後一年內銷毀。
官方統計法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尤其是: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
(二)十月十八日第220/GM/99號批示;
(三)十一月一日第242/GM/99號批示。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標誌以彩色印刷(包括白色、綠色、橙色及藍色)
正面 | 背面 |
色彩說明: | 底色為彩色,包括白色、綠色、橙色及藍色 |
統計暨普查局標誌為黃色及紅色 | |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標誌的顏色包括白色、綠色、橙色及藍色 | |
字體為黑色 | |
規格:80毫米 × 120毫米 |
1. 個人
2. 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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