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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5/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6/2011

刊登日期:

2011.6.27

版數:

1335-1342

  •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62/96/M號法令 - 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 第220/GM/99號批示 - 核准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規章。
  • 第242/GM/99號批示 - 核准《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  
    相關類別 :
  • 統計 - 統計暨普查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5/2011號行政法規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目的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旨在收集、處理、分析和公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社會及經濟特徵的統計資料,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住屋概況的統計資料。

    第二條

    普查範圍及對象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將覆蓋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全部人口及所有居住單位及其他用途的單位,但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人員及其軍事設施除外。

    第三條

    普查時刻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普查時刻定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凌晨三時,所收集的一切資料均以此時刻為標準時刻。

    第四條

    資料收集期及普查後質量抽查期

    一、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資料收集期為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至八月二十六日。

    二、為複核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收集資料的質量,應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九日作普查後質量抽查。

    第五條

    資料收集方式

    在上條所指期間內,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將與普查對象聯絡,以問卷方式向普查對象收集資料。

    第二章

    參與人

    第六條

    提供資料

    一、凡年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須提供其本人及其居住單位的相關資料。

    二、因疾病、無能力、不在或其他理由而無法提供資料的人,如其與上款所指自然人居於同一居住單位,則其資料由該自然人提供。

    三、醫院、監獄、老人院及其他集體居住單位的負責人,必須協助提供關於該集體居住單位及身處該單位內的人的資料。

    第七條

    統計暨普查局

    統計暨普查局負責策劃和收集資料,並對該等資料作處理、分析,以及公佈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有關結果。

    第八條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

    一、為進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統計暨普查局得以不超過三個月的包工合同方式,聘用進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工作所必需的人員。

    二、聘用的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完成中學教育,以及合格完成一個由統計暨普查局舉辦的培訓課程。

    三、統計暨普查局應審核由有關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以確認上款所指人員的學歷。

    第九條

    提供合作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可要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合作。

    第三章

    宣傳及問卷

    第十條

    宣傳

    為使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各項外勤工作能順利進行,統計暨普查局應展開適當宣傳。

    第十一條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標誌

    一、為起廣泛宣傳作用,以及凸顯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重要性,須創作一個易於辨識的標誌。

    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標誌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工作證

    一、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在執行直接收集資料的職務時,應持有專用的工作證。

    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人員工作證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二,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工作證須有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簽名,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問卷

    一、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分為以下類別:

    (一)長問卷用於收集人口及住屋情況的較詳細資料,根據科學的抽樣方法,按適當比例抽出填報該問卷的住戶;

    (二)短問卷用於收集人口及住屋情況的一般資料,由不屬填報長問卷的住戶填寫。

    二、二零一一人口普查的主要項目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三,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使用問卷的式樣,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十四條

    銷毀問卷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應於資料收集期結束後一年內銷毀。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五條

    適用制度

    官方統計法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二零一一人口普查,尤其是: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

    (二)十月十八日第220/GM/99號批示

    (三)十一月一日第242/GM/99號批示

    第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標誌

    (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色彩說明:標誌以彩色印刷(包括白色、綠色、橙色及藍色)

    附件二

    工作證式樣

    (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

     

    色彩說明: 底色為彩色,包括白色、綠色、橙色及藍色
      統計暨普查局標誌為黃色及紅色
      二零一一人口普查標誌的顏色包括白色、綠色、橙色及藍色
      字體為黑色
    規格:80毫米 × 120毫米

    附件三

    普查主要項目

    (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1. 個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 性別
    ──與戶主的關係
    ──常居地
    ──普查時刻所處地方
    ──出生地
    ──血統
    ──國籍
    ──婚姻狀況
    ──語言能力
    ──識字情況
    ──就學情況
    ──教育程度
    ──曾就讀或已完成的高等教育課程
    ──取得高等教育學歷的國家或地區
    ──五年前常居地
    ──來澳年份
    ──來澳目的
    ──來澳前常居地
    ──目前在澳居留狀況
    ──曾離澳年數
    ──經濟活動狀況
    ──就業人士職業身份
    ──就業人士職業
    ──就業人士行業
    ──就業人士二零一一年七月工作總收入
    ──失業人士尋找工作情況
    ──殘疾住戶成員
    ──殘疾類別
    ──殘疾年數

    2. 住戶

    ──住戶類別
    ──住戶成員數目
    ──住戶結構
    ──汽車/摩托車數目
    ──汽車/摩托車晚間停泊地點
    ──每月租金或供樓款項
    3. 居住單位
    ──居住單位內的住戶數目
    ──居住單位的租住權
    ──居住單位的睡房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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