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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1

刊登日期:

2011.6.27

版數:

1347-1353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高級職程副關務監督職級的入職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
相關法規 :
  • 第3/2003號法律 - 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 第1/2004號行政法規 - 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保安部隊職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二)項,連同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海關關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高級職程副關務監督職級的入職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有關大綱及條件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一

    副關務監督職級的入職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

    一、體能考試大綱﹔

    (一)體能考試包括:

    (1)80米跑;

    (2)仰臥起坐;

    (3)跳高;

    (4)100米游泳;

    (5)跳遠;

    (6)800米跑;

    (7)障礙跑;

    (8)俯臥撐;

    (9)“庫伯氏”測試。

    (二)每項體能測試的詳細說明,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二。

    (三)各項體能測試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在各項體能測試中有任何兩項體能測試未達至附件內所指的合格標準,則投考人在體能考試中被評為“不合格”。

    (四)符合第3/2003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投考人不適用第(一)項第(5)、(6)及(7)分項。

    (五)符合第3/2003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投考人不適用第(一)項第(8)及(9)分項。

    二、知識考試大綱;

    (一)知識考試包括:

    (1)綜合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公共行政;

    iii)資訊管理;

    iv)數學及統計;

    v)通識。

    (2)語言能力

    i)中國語文;

    ii)英語;

    iii)葡語。

    (二)除第(一)項的第(2)分項所指的語言能力外,測試以投考人選擇的官方語言作答。

    (三)試題由海關制定,並可要求合適的實體協助訂定應採用的標準、制定試題、主考及批改試卷。

    (四)第(一)項中第(1)及第(2)分項內的各點測試採用評核制度為0至100分制評分,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在知識考試中,總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倘在上述測試中任何兩點測試的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亦即視作總分低於50分而被淘汰。

    附件二

    體能考試中各項測試的詳細說明

    項目 準則 合格標準
    年齡≦35 35<年齡<39 年齡≧39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80米跑 以任何方式起跑,個人或分組進行。可重做一次。 11.5秒內完成 13秒內完成 12.5秒內完成 14秒內完成 14秒內完成 16秒內完成
    仰臥起坐 仰臥地上,下肢彎曲成九十度,雙腳由橫桿或由一名輔助人員固定,手放在頸背。不可重做。 2分鐘內最少45次 2分鐘內最少40次 2分鐘內最少45次 2分鐘內最少35次 2分鐘內最少35次 2分鐘內最少25次
    跳高 助跑跳越離地的橫槓。可使用任何跳高方式。可重做一次。 跳越1米高的橫槓 跳越0.9米高的橫槓 跳越1米高的橫槓 跳越0.9米高的橫槓 跳越1米高的橫槓 跳越0.9米高的橫槓
    100米游泳 於25米或50米之泳池測試,中途不停止地以任何泳式游畢全程。 100米
    跳遠 助跑跳遠。不可踏上沙池前的踏板的起跳線。在沙池落地。成績自上述起跳線量度至最接近該起跳線的由身體任何部位在落沙池時所留下的印記。可重做一次。 最少2.5米 最少2米 --- --- --- ---
    800米跑 以任何方式起跑,個人或分組進行。不可重做。 3分45秒內完成 4分鐘內完成 --- --- --- ---
    障礙跑 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障礙跑。不可重做。 16秒內完成 20秒內完成 --- --- --- ---
    俯臥撐 在地上掌上壓,採用俯伏姿勢,手指合攏,指尖向前,雙手間距離與兩肩寬相等。雙臂完全伸展,保持身體平直;屈曲時胸部應觸及計次員手部,並隨即再次完全伸展雙臂,重覆上述動作至完成。不可重做。 --- --- 25次 12次 20次 10次
    “庫伯氏” 測試 於12分鐘內完成合格標準。不可重做。 --- --- 2300米 2000米 2100米 1800米

    附件三

    副關務監督職級的入職開考的培訓課程

    錄取開考的體格檢查規定

    一、投考人應具備經指定典試委員會證明的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二、典試委員會應根據載於本批示附件四的說明準則,對投考人的體格條件進行檢查,並須為此提交相關的檢驗分析報告。

    三、體格檢查可按需要分階段進行。

    四、投考人體格條件的檢查得由衛生局指派的醫生參與進行,並可設立體檢委員會作專責檢查。

    五、各項體格條件檢查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如在任何一項體格條件檢查中未能符合載於附件四所須的條件,則其體格檢查被評為“不合格”。

    附件四

    體格檢查所需的條件及準則

    一、條件及準則

    (一)體格及一般要件︰

    (1)男性身高至少1.65米,女性身高至少1.55米;

    (2)男性體重上下限分別為身高(米)的平方數值乘26.4公斤及乘17.6公斤之積;女性體重上下限分別為身高(米)的平方數值乘25.2公斤及乘16.8公斤之積。

    (二)精神及神經系統檢查︰

    (1)精神疾病:不得有下列其中一情形的病史或經鑑定確定:

    i)有精神病現象;

    ii)人格或行為失常達反覆表現程度;

    iii)吸食毒品、藥物成癮、依賴或慢性酒精中毒。

    (2)神經系統疾病:不得有影響執行職務的中樞、末梢及自律神經系統疾病或病史,尤其:

    i)癲癇;

    ii)意識障礙;

    iii)腦血管病變。

    (3)頭部檢查:不得有影響執行職務的頭部外傷或病史,尤其:

    i)頭部外傷傷及顱腔內部,遺有局部腦組織或腦膜損傷;

    ii)頭部外傷傷及硬腦膜;

    iii)甲狀腺異常。

    (4)脊椎檢查;不得有影響執行職務的脊椎損傷。

    (三)外科檢查︰

    不得有影響執行職務的損傷,尤其:

    (1)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

    (2)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的機能後遺症;

    (3)有關器官的手術後遺症。

    (四)內科檢查:

    不得有影響執行職務的疾病或機能失常,尤其:

    (1)心律異常或/及心律不整;

    (2)心臟雜音;

    (3)先天性心臟病;

    (4)血壓異常;

    (5)有關之血液、血管及胸肺部疾病;

    (6)生化項目異常;

    (7)惡性腫瘤;

    (8)糖尿病;

    (9)梅毒未治癒或有後遺症;

    (10)後天免疫力缺乏症;

    (11)尿液檢查異常。

    (五)眼科檢查——兩眼及其附屬器官的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的急性或慢性的活動性病情,以致影響執行職務。

    (六)視力檢查——矯正前,兩眼視力相加大於1.2,且一眼不能低於0.5,以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雙眼視力為1.0或以上,並需色覺正常。

    (七)耳、鼻、喉科檢查:

    不得有耳、鼻、喉科的疾病,尤其:

    (1)聽障;

    (2)臭鼻症;

    (3)喉痳痺;

    (4)慢性喉炎;

    (5)慢性外耳炎。

    (八)口腔檢查:

    不得有影響執行職務的口腔疾病,尤其:

    (1)語言困難、語音不清或患口吃症;

    (2)畸形。

    (九)不得有長期性存在及有影響人身健康和執行職務的傳染病,尤其:

    (1)結核病;

    (2)肝炎或/及肝功能異常。

    (十)皮膚檢查:

    不得有皮膚性的疾病,尤其:

    (1)牛皮癬 ;

    (2)色素異常。

    (十一)泌尿生殖系統檢查:

    不得有泌尿生殖系統的疾病,尤其:

    (1)疝氣;

    (2)隱睪。

    二、符合第3/2003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條件的投考人不適用本批示附件四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且不得有長期病患狀況。

    三、為著上款之效力,長期病患狀況係指,在公佈開考日起:

    (一)之前十二個月內,曾因病缺勤超過120日或間斷超過180日;

    (二)之前二十四個月內,曾因病缺勤超過240日或間斷超過3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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