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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2011號行政法規

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許可設立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二、公司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Investimento e Desenvolvimento, S.A.”,英文名稱為“Macau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Limited”。

第二條

公司所營事業

一、公司所營事業主要為構思、管理及開發用於建立企業及非企業實體的區域,尤其區域的取得、建設、推廣、移轉或租賃,以及直接或間接向客戶提供支援服務。

二、公司還可開展其他工商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但須經為此召集的股東會的決議及明示許可。

三、為推行公司所營事業,公司可與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並訂立合作協議,以及對其他公司的資本、財團或其他方式的組合出資。

第三條

公司資本

一、公司的起始資本額為澳門幣四億元,由股東按下列比例悉數認購並以現金支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之九十四;

(二)工商業發展基金:百分之三;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百分之三。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以後可按照商法的規定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或處分股份。

第四條

股份及股東權利的行使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繳資本的股份由財政局持有,其餘股份由其他股東各自持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股東權利透過經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代表行使,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其他股東的權利可由其為此委任的代表行使。

第五條

人員制度

一、公司按《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招聘人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得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公司擔任職務。

第六條

資源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公共實體給予的津貼構成公司的資源,且不影響按法律規定有權享有的其他財產及收益。

第七條

章程及登記

一、公司章程及其修改以行政長官公告的方式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修改公司章程,依商法的有關規定。

三、對設立公司所需的行為、修改章程及其相關的登記,均豁免公證、登記或其他種類的任何費用或手續費。

第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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