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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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洲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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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洲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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