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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9/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四款修改如下:

“二、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九百萬元。”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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