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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如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1 $3,750.00
2 $6,510.00
3 $9,180.00
4 $11,330.00
5 $13,390.00
6 $14,900.00
7 $16,410.00
8人或以上 $17,940.00

二、 ......”

二、修改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如下﹕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

(一) ......

(二) ......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100.00
中學教育 $2,200.00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1,500.00
中學教育 $2,000.00

四、......”

三、本批示第一款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第二款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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