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如下: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
1 | $3,750.00 |
2 | $6,510.00 |
3 | $9,180.00 |
4 | $11,330.00 |
5 | $13,390.00 |
6 | $14,900.00 |
7 | $16,410.00 |
8人或以上 | $17,940.00 |
二、 ......”
二、修改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如下﹕
一、 ......
(一) ......
(二) ......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2,100.00 |
中學教育 | $2,200.00 |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1,500.00 |
中學教育 | $2,000.00 |
四、......”
三、本批示第一款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第二款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