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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94,148,437.57(澳門幣玖仟肆佰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4,148,437.57 | |
總收入 |
94,148,437.5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4,148,437.57 |
總開支 |
94,148,437.57 | ||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其他成員:關施敏;伍秉賢;馬錦強;梁冠峰;麥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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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9,726,552.72(澳門幣玖佰柒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柒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726,552.72 | |
總收入 |
9,726,552.7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726,552.72 |
總開支 |
9,726,552.72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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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3,276,922.15(澳門幣壹億貳仟叁佰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壹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3,276,922.15 | |
總收入 |
123,276,922.1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3,276,922.15 |
總開支 |
123,276,922.15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陳敬紅、劉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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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55,921,088.23(澳門幣叁億伍仟伍佰玖拾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55,921,088.23 | |
總收入 |
355,921,088.2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55,921,088.23 |
總開支 |
355,921,088.23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陳詠兒;黃晴錦;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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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3,932,861.76(澳門幣叁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柒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932,861.76 | |
總收入 |
3,932,861.7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5-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932,861.76 |
總開支 |
3,932,861.76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及何曼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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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33,544.23(澳門幣肆拾叁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33,544.23 | |
總收入 |
433,544.2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33,544.23 |
總開支 |
433,544.23 | ||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副主席:黃錦輝(港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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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疏浚往內港航道匯流區段新航道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2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425,000.00(澳門幣玖佰肆拾貳萬伍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疏浚往內港航道匯流區段新航道工程」合同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2年 | $ 4,712,500.00 |
2003年 | $ 4,241,250.00 |
2011年 | $ 471,250.00 |
二、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52.02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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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2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37,382,678.00(澳門幣叁億叁仟柒佰叁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合同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 68,318,404.40 |
2008年 | $ 162,807,962.70 |
2009年 | $ 86,328,622.50 |
2011年 | $ 19,927,688.40 |
二、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7.010.128.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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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6,602,264.68(澳門幣陸佰陸拾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陸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602,264.68 | |
總收入 |
6,602,264.6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602,264.68 |
總開支 |
6,602,264.68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唐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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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本年五月份至七月份為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編製參與人臨時名單並作通知的期間。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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