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附件I所載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金額之最低限額表》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附件II所載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卡及臨時保險證明書式樣》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者取代。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澳門幣) |
車輛類別 | 保險金額 | |
每年 | 每起事故 | |
——具備輔助發動機的腳踏車、輕型摩托車及農業牽引車 | 30,000,000.00 | 750,000.00 |
——輕型機動車輛及重型摩托車 | 30,000,000.00 | 1,500,000.00 |
——屬的士的輕型機動車輛及屬不論配備駕駛員與否的出租車的輕型機動車輛 | 30,000,000.00 | 3,000,000.00 |
——集體客運重型機動車輛: | ||
——對非乘客的第三人造成損害 | 30,000,000.00 | 4,000,000.00 |
——對乘客造成損害 | 30,000,000.00 |
每名乘客的保險金額為200,000.00,而總保險金額則為200,000.00乘以車輛載客量。 |
——集體貨運重型車輛 | 30,000,000.00 | 4,000,000.00 |
——重型貨車及工業牽引車 | 30,000,000.00 | 4,000,000.00 |
——體育比賽: | ||
——重型摩托車比賽 | 30,000,000.00 | 10,000,000.00 |
——汽車比賽 | 100,000,000.00 | 30,000,000.00 |
上述兩份文件均應註明: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保險合同於車輛轉讓當日的二十四時終止效力。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