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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丹麥王國、法羅群島、芬蘭共和國、格陵蘭、冰島、挪威王國及瑞典王國簽訂稅務信息交換的協定。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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