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0/201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6/2011
刊登日期:
2011.4.18
版數:
111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丹麥王國、法羅群島、芬蘭共和國、格陵蘭、冰島、挪威王國及瑞典王國簽訂稅務信息交換的協定。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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