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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50/94/M號訓令

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50/94/M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保險費及條件表》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

(開始生效)

一、本保險費表所載的保險費及條件,包括保障民事責任的自願投保的保險金額所定的保險費及條件,按表B、表C、表D及表E的規定適用於所有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新訂立或續期的保險。

二、 ......

第十八條

(加保費)

一、屬下列情況,保險人可適用相應的加保費:

a)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車齡滿八年但少於十年的車輛,加保費最高限額為30%;

——車齡滿十年的車輛,加保費最低限額為50%,最高限額為100%;

b)汽車民事責任自願保險:

——車齡滿八年但少於十年的車輛,加保費最低限額為15%,最高限額為25%;

——車齡滿十年的車輛,加保費最低限額為25%,最高限額為50%;

c)被保險人或慣常駕駛員的年齡及取得駕駛執照的年數:

——如被保險人或慣常駕駛員未滿二十五歲,加保費最高限額為20%;

——如被保險人或慣常駕駛員取得駕駛執照不足兩年,加保費最高限額為20%。

二、上款c項規定的加保費與該款前兩項規定的加保費同時適用。

第二十條

(扣除)

一、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其保險費在合同訂立後第一次到期時,適用10%的扣除。

二、對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合同,可給予不超過10%的扣除。”

第二條

增加條文

在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50/94/M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保險費及條件表》內增加第二十四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四條

風險III及風險IV的保險費表

一、屬風險III及風險IV一切保障範圍內的收費不受限制。

二、保險人應於每年十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送交擬於下一年度對上款所指風險適用的收費表。”

第三條

修改附件

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50/94/M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保險費及條件表》附件II所載各表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取代。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A. 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最低保險金額表

B. 除“腳踏車”、“三輪車”、“掛車”及“特別類別”外的所有類別車輛的風險I保險費表

C. “腳踏車”、“三輪車”及“掛車”的風險I保險費表

D. “特別類別”車輛的風險I保險費表

E. 風險II保險費表

表A

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最低保險金額表

(澳門幣)

車 輛 類 別 保 險 金 額
每 年 每起事故
——具備輔助發動機的腳踏車、輕型摩托車及農業牽引車 30,000,000.00 750,000.00
——輕型機動車輛及重型摩托車 30,000,000.00 1,500,000.00
——屬的士的輕型機動車輛及屬不論配備駕駛員與否的出租車的輕型機動車輛 30,000,000.00 3,000,000.00
——集體客運重型機動車輛:    
  ——對非乘客的第三人造成損害 30,000,000.00 4,000,000.00
  ——對乘客造成損害 30,000,000.00

每名乘客的保險金額為200,000.00,而總保險金額則為200,000.00乘以車輛載客量。

——集體貨運重型車輛 30,000,000.00 4,000,000.00
——重型貨車及工業牽引車 30,000,000.00 4,000,000.00
——體育比賽:    
  ——重型摩托車比賽 30,000,000.00 10,000,000.00
  ——汽車比賽 100,000,000.00 30,000,000.00

表B

(除“腳踏車”、“三輪車”、“掛車”及“特別類別”外之所有類別車輛之風險I保險費表)

(澳門幣)

表C

(“腳踏車”、“三輪車”及“掛車”之風險I保險費表)

(澳門幣)

表D

(分類為“特別類別”車輛之風險保險費表)

(澳門幣)

表 E

風險 II保險費表

a)承保對集體運輸乘客應負的民事責任

(澳門幣)

每名乘客的保險金額 每名乘客的保險費
200 000.00 22.50
500 000.00 28.00
750 000.00 35.00
1 000 000.00 38.50
3 000 000.00 42.50
5 000 000.00 47.00
30 000 000.00 58.50

b)承保以集體貨運車輛運載的貨物的保險費不受限制,其按保險人的標準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