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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1

刊登日期:

2011.4.18

版數:

1118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作為簽訂《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2/2003號法律 - 國際或區際雙重課稅情況中的課稅制度。
  • 第37/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在澳門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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