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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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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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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