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6,200.00(澳門幣陸仟貳佰圓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財政局為支付本法律所產生的額外負擔而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為承擔因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5-04-00-00-90「備用撥款」得追加金額$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圓整),從第14/2010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預算結餘中取出同等金額。
第14/2010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二零一一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57,970,470,5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玖億柒仟零肆拾柒萬零伍佰圓整)。
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預算結餘預計為$20,396,546,400.00(澳門幣貳佰零叁億玖仟陸佰伍拾肆萬陸仟肆佰圓整)。
二、〔……〕
三、〔……〕”
廢止第1/2008號法律。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