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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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1/2024號法律 廢止
第5/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經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的備註(24)及(25)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一一年的收費。
(25)二零一一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