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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1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有關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中之收入之經濟分類表,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將該表之文本作出更正並重新公佈。

原文為:

———

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350,255,192.68)
   

總收入

(350,255,192.6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50,255,192.68)

總開支

(350,255,192.68)

應改為:

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350,255,192.68)
   

總收入

(350,255,192.6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50,255,192.68)
總開支 (350,255,192.68)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