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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豁免費用

一、於二零一一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一一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收費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三、於二零一一年度,收費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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