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4/2011

刊登日期:

2011.1.24

版數:

48

  • 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二(五)項的葡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3/2010號行政法規 - 修改核准《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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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二(五)項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Reforma Jurídica e de Direito Internacional”

    應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a Reforma Jurídica e do Direito Internacional”。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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