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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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二(五)項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Reforma Jurídica e de Direito Internacional”
應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a Reforma Jurídica e do Direito Internacional”。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