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1

刊登日期:

2011.1.24

版數:

46-47

  • 訂定公共實體2011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上限。
相關法規 :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11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84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500公升

    (二)用作運送人員或貨物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1,02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728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92公升
    (5)重型摩托車 264公升

    (三)用作調查或巡邏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1,08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800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44公升
    (5)重型摩托車 480公升

    二、上款(一)項訂定的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三、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分別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兩倍及三倍。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1

    刊登日期:

    2011.1.24

    版數:

    47-48

    • 修改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相關法規 :
  • 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樓宇維修基金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遞交申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本規章生效日起計三年內且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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