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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4/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唐曉峰法官出任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以續任。

二、免去何偉寧法官之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職務。

三、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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