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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 $24,000,000.00(澳門幣貳仟肆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4,000,000.00

    總收入 24,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00 私立機構  
6-01-0 04-02-00-00-06 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

24,000,000.00

    總開支 24,000,000.00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候補委員:張東遠,委員: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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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土方回填及軟土地基處理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土方回填及軟土地基處理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111,570.00(澳門幣陸佰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833,471.00
2011年 $ 2,444,628.00
2012年 $ 1,833,471.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3.021.15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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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陳炳華提供「澳門大學A2課室樓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7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2,23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 叁萬元整),減少為$1,338,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7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557,500.00
2010年 $ 780,5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3.021.142.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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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Arquitecto José Floriano Pereira Chan提供「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2,92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整),減少為$1,752,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9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292,000.00
2007年 $ 584,000.00
2010年 $ 876,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1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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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達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澳門側出入口位置的污水管遷改及路面修復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達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澳門側出入口位置的污水管遷改及路面修復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709,8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萬玖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3,000,000.00
2011年 $ 1,709,8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42、次項目3.021.160.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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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李錦波建築商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機械設備之租賃及協助人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錦波建築商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機械設備之租賃及協助人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476,000.00(澳門幣肆佰肆拾柒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865,000.00
2011年 $ 2,611,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的以下經濟分類撥款支付:

「02.03.04.00.02 資產租賃——動產」,金額為$1,44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整);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其他負擔」,金額為$185,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伍仟元整);

「02.03.08.00.99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金額為$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整)。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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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101,481.00(澳門幣陸佰壹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4,880,000.00
2011年 $ 1,221,481.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54.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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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傳統民間服裝」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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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