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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7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署執行……”

應改為:“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 。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