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7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署執行……”
應改為:“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 。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