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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的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九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如下更正:

第二十九條中文該款二項的序號原文為“(一)”應改為“(二)”。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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