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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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的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九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如下更正:
第二十九條中文該款二項的序號原文為“(一)”應改為“(二)”。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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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的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九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如下更正:
第二十九條中文該款二項的序號原文為“(一)”應改為“(二)”。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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