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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修改如下:
一、 ......
二、司法警察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 ......
(二) ......
(三)情報及支援廳;
(四)〔原(三)項〕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三、 ......
四、 ......
五、 ......
一、 ......
二、 ......
三、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下設:
(一) ......
(二) ......
(三) ......
(四)資訊罪案調查處。
四、(廢止)
經濟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第一款(一)及(三)項所指的犯罪。
一、刑事技術廳具職權進行物證檢驗鑑定、技術支援指導、犯罪現場勘查和刑事科研工作。
二、刑事技術廳下設:
(一)刑事技術鑑定處;
(二)刑事技術支援處;
(三)犯罪現場勘查處。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具職權研究、協調、評估、訂定和執行有關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所需的資訊及電訊系統的計劃,並從資訊及電訊層面研究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專門技術,負責設計、裝置、保養有關設備,以及從資訊技術層面在電腦法證處的職權範圍內協助調查資訊犯罪。
二、資訊及電訊協調廳下設:
(一) ......
(二) ......
(三)電腦法證處。
資訊處具有以下職權:
(一)為使資訊渠道合理化及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設計、裝置、操作及保養最適合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並確保其安全及良好運作;
(二)經常監察及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資訊設備及應用程式的質素,以及使其確實符合司法警察局的總體目標和各附屬單位的特定目標;
(三)研究並建議資訊設備及有關電腦程式的取得,以及訂定取得消耗品應遵從的準則;
(四)訂定確保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則,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取得資訊的密碼;
(五)計劃並促進採用新資訊技術,以推動司法警察局運作的現代化及提高其效率;
(六)在法律或規章所定的保存資料期間屆滿時,建議有選擇性地銷毀有關數據及資料;
(七)在遵守必要的安全準則的前提下研究及進行資料轉移的工作,以及連接網絡及應用程式的工作;
(八)策劃及訂立在資訊系統發生故障時恢復該資訊系統的資料的必要措施;
(九)確保與保安部門或同類機構保持聯繫,以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機構及實體的資訊中心合作,促進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性。
一、司法警察局的人員分為下列組別: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技術輔助人員;
(八) ......
(九)(廢止)
(十)(廢止)
(十一)(廢止)
(十二)(廢止)
二、 ......
一、刑事調查廳廳長、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和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的職位,從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擔任督察職級或具法律學士學位及相當工作經驗者中按一般法的規定選任。
二、國際刑警支局負責人、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情報綜合處處長、行動支援處處長、技術偵查處處長及特別調查處處長的職位,從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職級不低於副督察或具適當的學士學位及經驗者中按一般法的規定選任。
三、(廢止)
一、刑事偵查人員可被要求提供每周工作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的服務,故正常工作時數的制度以及超時工作、輪值工作的一般制度均不適用於該等人員。
二、 ......
三、 ......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二條所指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在工作上遇有需要時,可依據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刑事偵查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及職務主管、督察以及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可與所有當局、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進行公務通訊。
一、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二條所指人員的身份,以及刑事偵查人員的身份,藉專有標誌或通行證認別。
二、 ......
三、 ......
符合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五條第三款所定要件的領導人員、刑事偵查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退休後,獲發一式樣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認別卡,以證明其具使用及攜帶自衛槍械的權利。”
在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內增加第十二-A條、第十二-B條、第十二-C條、第十二-D條、第十二-E條、第十二-F條、第十三-A條、第十三-B條、第十三-C條及第十六-A條,內容如下:
資訊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及調查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第一款(一)及(十)項所指的犯罪。
一、情報及支援廳具有下列職權:
(一)組織、裝置、操作、保養用作處理屬警務及刑事性質的資料的自動紀錄系統,該系統有助於司法警察局調查獲授權調查的犯罪;
(二)搜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刑事情報,尤其涉及黑社會犯罪、有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的情報,並對該等情報進行處理、研究、分析及評估,以及對犯罪數據進行統計;
(三)訂定打擊犯罪的策略性計劃;
(四)向司法警察局的各調查附屬單位提供行動及技術上的支援;
(五)按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有關當局的指派調查犯罪。
二、情報及支援廳亦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犯罪,尤其是以情報為主導調查嚴重複雜的刑事案件。
三、情報及支援廳下設:
(一)情報綜合處;
(二)行動支援處;
(三)技術偵查處;
(四)特別調查處。
情報綜合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搜集、處理、研究、分析及評估刑事情報;
(二)管理、保養及拓展刑事情報的網絡及系統;
(三)協助各調查附屬單位分析情報;
(四)促進與其他刑事警察機關及司法當局在刑事情報方面的交流。
行動支援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在司法警察局各調查附屬單位對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地方及有關人士進行注視及監察時向其提供輔助,尤其是在預防黑社會犯罪、有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的事宜上;
(二)在司法警察局各調查附屬單位展開調查行動時向其提供輔助。
技術偵查處具職權在司法當局的許可及監督下,以其技術設備向司法警察局各調查附屬單位展開的調查行動提供輔助,並確保該等設備的保養工作。
特別調查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調查法律所規定或有關當局所指派的由該處調查的犯罪;
(二)就上項所指犯罪進行預防宣傳,並制定相關的教育政策。
刑事技術鑑定處具職權進行屬刑事技術領域的專業鑑定工作,尤其涉及物理、化學、生物、文件、視像、痕跡、毒品及毒物等方面的鑑定工作,並監控鑑定工作的質量,以及研發新技術。
刑事技術支援處具職權對送予鑑定的物證、鑑定器材及設備以及刑事技術檔案進行管理,並確保實驗室的安全及對重要資料進行信息化管理。
犯罪現場勘查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統籌及領導犯罪現場的勘查工作;
(二)就犯罪現場的勘查工作、勘查紀錄的製作及分析作好準備;
(三)管理用於勘查犯罪現場的設備,並確保該等設備可作運用且性能良好。
一、電腦法證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從資訊技術層面協助調查與資訊及高科技相關的犯罪;
(二)從電腦系統及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體進行搜集、檢驗及分析與犯罪相關的電子證據,並在法庭上進行舉證;
(三)從資訊技術層面研究預防以資訊及高科技實施犯罪的趨勢。
二、電腦法證處具有技術上的獨立性。”
廢止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九)項至(十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三條。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代替,廢止第22/2010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7 | ||
處長 | 20 | ||
科長 | 1 (a)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108 |
刑事偵查人員 | — | 督察 | 23 |
副督察 | 45 | ||
刑事偵查員 | 880 |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24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54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8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46 |
刑事技術輔導員 | — | 刑事技術輔導員 | 76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57 |
資訊人員 | —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4 (a) |
總數 | 1356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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