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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旅行社經營管理 " 3 3
客運管理 " 3 3
娛樂及休閒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旅遊及酒店業市場學 " 3 3
旅遊服務管理 " 3 3
葡萄酒研究 " 2 2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葡文版本

第14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文化遺產管理概論 " 3 3
文物保護概論 " 3 3
娛樂及休閒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文化、藝術與遺產資源市場學 " 3 3
文化遺產淺釋 " 3 3
遊客管理 " 2 2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葡文版本

第14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酒店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酒店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酒店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餐飲概論 " 3 3
俱樂部管理 " 3 3
房務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旅遊及酒店業市場學 " 3 3
餐飲管理 " 3 3
葡萄酒研究 " 2 2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葡文版本

第14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餐飲概論 " 3 3
俱樂部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會展業概論 " 3 3
會展計劃與協調 " 3 3
會展宴會管理 " 3 3
葡萄酒研究 " 2 2
會展管理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葡文版本

第14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2學分

附件二

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零售學原理 " 3 3
服務運作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旅遊及酒店業市場學 " 3 3
會展計劃與協調 " 3 3
國際商業 " 3 3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市場推廣渠道及銷售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