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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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