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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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26/2020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90/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提高保險費金額
根據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第二章所載的表內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第二條
廢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