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8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以及該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第五十條第十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30/2009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表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新訂限額(澳門幣)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375,000.00
1,250,0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300,000.00
1,000,000.00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4,356.00
16,9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