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代理發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法定流通力的紙幣的合同。
授權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上條所指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