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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非高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一諮詢機構。
二、委員會宗旨是匯集社會各界力量,通過參與、協調、合作及檢討,促進教育的發展。
一、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是對下列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一)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施政方針;
(二)非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跟進及評核;
(三)交予其討論有關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法規草案;
(四)主席交予其討論的事項。
二、委員會應編製其活動的年度報告。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的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教育暨青年局的一名副局長;
(五)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六)最多十四個依法成立的社團,由有關領導代表;
(七)最多十一名具有公認功績的人士、教育範疇的專家或學者、學校校長或其他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教師。
二、主席得邀請對商討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一、上條第一款(三)、(四)、(六)及(七)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由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任。
三、第一款所指的成員在下列情況喪失委員資格:
(一)被法院判罪而有關罪行對履行委員職務存在抵觸者;
(二)連續超過三次缺席全體大會會議且缺席的理由不獲主席接受者。
一、主席的職權為: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全體大會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全體大會會議的議程;
(四)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法規所指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副主席。
副主席的職權為:
(一)在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的職務;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委員會以全體大會和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一、委員會的全體大會分為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四次,而特別會議由主席提出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三、全體大會會議必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四、全體大會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而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議程。
五、在每次進行全體大會會議時,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簡要載明商議的事宜。
一、委員會可決議設立多個專責小組,負責對教育政策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
二、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由委員會主席指定不多於九名的成員組成,並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作為協調員。
三、專責小組會議由協調員召集和主持。
一、委員會由一名秘書輔助,經主席根據副主席的建議在教育暨青年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人員專門執行秘書職務。
二、秘書的職務包括:
(一)參加委員會的會議,但無表決權;
(二)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技術輔助和處理有關委員會運作的文書;
(三)按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的會議議程和會議紀錄;
(四)執行主席所責成的其他職務。
三、秘書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酬勞。
四、當秘書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須由主席指定教育暨青年局的另一名工作人員作為替補,該工作人員有權按比例收取上款所指的酬勞。
每次全體大會會議後均須作成簡略報告書乙份,主要載明會議所討論的事項,並交予社會傳播機構公佈。
教育暨青年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輔助和後勤支援,並承擔有關運作所引致的財政負擔。
委員會的成員和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與會人士,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廢止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
現教育委員會中相應於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六)及(七)項的成員,繼續履行職務直至該項所指的成員其首份委任批示生效為止,但其任期在此批示生效之前已屆滿者除外。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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