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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高中職業技術教育《芭蕾舞技術課程》和《中國舞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該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課程為日間學制。

三、為了本批示的效力,芭蕾舞和中國舞的課程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特徵訂定:

作為芭蕾舞或中國舞的專業技能人員,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具有一般高中程度應有的知識外,還應有能力在演藝範疇內從事表演和基礎培訓的職業,在舞蹈理論與技術兩方面皆達到高中專業水平,具備投身舞蹈藝術工作之條件。

四、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授予畢業生高中芭蕾舞或中國舞技術及專業資格證書;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授予高中教育課程文憑。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校年度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芭蕾舞技術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合共
社會文化 中國語文 180 6 180 6     360
英文 180 6 180 6     360
數學 180 6 180 6     360
地理 60 2 60 2     120
歷史 60 2 60 2     120
電腦 30 1 30 1     60
公民教育 30 1 30 1     60
合共 720 720   1440
專業科技及實踐 基本功訓練 180 6 180 6     360
民間舞 30 1 60 2     90
現代舞 60 2 30 1     90
身韵 30 1 60 2     90
西方舞 60 2 30 1     90
創意/排練 90 3 120 4     210
音樂 30 1         30
合共 480 480   960
專業實習 劇目排練、舞台實習演出   1200 40 1200
總計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 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e)及f)項的規定而定。

附件:中國舞技術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合共
社會文化 中國語文 180 6 180 6     360
英文 180 6 180 6     360
數學 180 6 180 6     360
地理 60 2 60 2     120
歷史 60 2 60 2     120
電腦 30 1 30 1     60
公民教育 30 1 30 1     60
合共 720 720   1440
專業科技及實踐 基本功訓練 180 6 180 6     360
民間舞 60 2 30 1     90
現代舞 30 1 60 2     90
身韵 60 2 30 1     90
西方舞 30 1 60 2     90
創意/排練 90 3 120 4     210
音樂 30 1         30
合共 480 480   960
專業實習 劇目排練、舞台實習演出   1200 40 1200
總計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 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e)及f)項的規定而定。

葡文版本

第11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附件二的文憑和證書式樣。該文憑和證書由印務局負責印製。

二、文憑及證書作為在澳門文化局屬下澳門演藝學院取得初中、高中教育,包括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五條訂定的職業技術教育模式的學歷之證明。

三、第一點所指的文憑和證書以粉紅色印製,淺底色,四周為十五毫米寬的粉紅色邊。

四、文憑及證書由澳門演藝學院院長及學校校長共同簽署,並經簽發部門加蓋鋼印確認。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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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