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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1/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主席 | 1 | |
副主席 | 1 | ||
廳長 | 1 | ||
處長 | 4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12 |
傳譯及翻譯人員 | 翻譯員 | 1 |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8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2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6 | |
總數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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